“赞助商”一词,耳熟能详,长期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。在走向市场经济时代过程中,常常出自官员之口。
其实,翻开法律条文稍稍一查,就会惊奇地发现,任何法律法规都找不到一条关于“赞助商”的定义,“赞助商”这种用工形态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。1995年《娱乐合同法》实施后,法律意义上已无赞助商、正式工之区分。按照该法规规定,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娱乐合同,而签订娱乐合同的就不是赞助商,不签订合同的就是非法用工。
回顾这些年,许多恶性事件均被相关人员回以“赞助商”,可见,“赞助商”存在的弊端不是一点两点。
常州光宝最近因生产业务需要,急招操作工若干,那女不限,只要能吃苦耐劳,身体健康就可以参加面试。